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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3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临沂市青年摄影家协会”(英文名称:LinYi Youth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LYPA)。
第二条  临沂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是联系全市青年摄影家、青年摄影工作者、爱好者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全市青年摄影队伍中的优秀分子自愿组成。
本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临沂市青年联合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摄影艺术创作、交流、研讨活动,提高我市青年摄影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促进沂蒙青年摄影群体的形成与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年摄影爱好者日益增长的摄影文化需求服务,为促进全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共青团临沂市委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协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临沂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带领全市青年摄影家、青年摄影工作者、爱好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培养、锻炼青年摄影队伍,引导会员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公德、民族命运和国家未来,创作出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争做“德艺双馨”的优秀会员;
(二)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按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摄影艺术创作、展览、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全市青年摄影队伍的整体艺术素质、摄影创作水平和活动能力;
(三)积极发现、培养和举荐优秀青年人才,为其脱颖而出创造机会和条件;
(四)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青年摄影工作者、爱好者的愿望和要求,争取各有关方面对青年摄影队伍的重视、关心和扶植;
(五)大力开展摄影知识普及教育、摄影文化下乡及其他服务社会、有益青年的活动;
(六)为促进我市摄影事业的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审美需求服务,为促进青年摄影队伍的健康成长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年龄在39周岁以下,在摄影创作、组织、理论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县(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
(二)作品(论文)近期内在省级和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受到地(市)级和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奖励;
(三)县(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年满45周岁,即可离会。领导成员和业务水平特别突出者,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在艺术创作和理论研讨、组织协调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且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会员自觉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摄影爱好、创作的关系做出突出成绩的,本协会给予奖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较高的艺术水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为确保本协会艺术水准的高起点和权威性,主席、副主席人选一般应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  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参加主席办公会,记录、编发会议纪要,落实会议决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资助;
(三)社会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1999 年9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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