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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志愿服务合作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未知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2月21日

                               临沂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志愿服务合作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促进临沂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规范建设,推动青少年维权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是以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需求为导向,以12355青少年服务台呼叫中心、12355青少年服务台办公系统(OA软件)和网站为依托构建起的综合性服务平台。通过积极发展有实力、有信誉、有诚意的专业性志愿服务合作伙伴,直接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和侵权投诉等方面的公益性维权服务。
    第三条 临沂市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志愿服务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体现志愿精神,自愿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
    (二)能独立承担责任,并在合作期间保持相关资质。
    (三)有与所承担青少年维权工作相一致的专业队伍。
    (四)信誉良好,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五)承诺合作期间从不从事于承担服务项目相冲突的其它服务项目。
    (六)合作期间应遵守相关制度,认真履行承诺,按照工作规范处理来自青少年的咨询和投诉。
    通过社会公开招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备选合作单位。
    备选合作单位经考察确认后,在媒体公示单位及其服务承诺。公示期间没有发现问题的,将确认其为正式合作单位。
共青团临沂市委与市级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书》,并颁发相关牌匾,授权其代表临沂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展工作。
    对合作单位中参与青少年维权服务的值守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合作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承担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展的热线咨询和网络咨询服务工作,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法规、心理健康、侵权投诉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对困难和特殊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干预。
    (三)申请并承接青少年维权相关课题,开展针对青少年成长、发展过程中各类问题的调查研究。
    第六条 对初次的合作单位,合作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合作期满后,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情况,在进行商定合作期限和合作方式。
    第七条 对成绩显著、诚实守信的合作单位,团市委将其优先纳入青少年维权岗工作资源共享体系,采取适当形式,促进其业务拓展,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并优先纳入市级以上相关荣誉表彰候选单位序列。
    第八条 合作单位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合作关系,并作相应通报;对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合作期满,不再继续合作的。
    (二)合作期间,合作单位发生人员调整、业务或资源变更,已不适合承担相应服务的。
    (三)合作期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以公益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合作的情形。
    第九条 共青团临沂市委将根据协议要求和相关制度对合作服务的全过程予以监督,并定期向其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组织通报合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合作双方应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确保志愿服务合作项目得以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临沂市委权益部负责解释,各市共青团组织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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